案件已受理是立案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案件已受理是立案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应当立案审查:(一)已经查明事实或者经过调查尚未定结;当事人提出抗辩或起诉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和错误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拒不接受审判、裁定的。 抗辩或者起诉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和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一)在法定时间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二)拒不提供必要证据进行补救措施的;(三)不能及时就事实清楚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提出异议的;(四)对被宣告失踪的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五)已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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