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意味着需要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程序是:1、对立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证据提出异议后作出结论。
2、根据审判实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刑诉法实施条例(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没有掌握到事实清楚的情况的话,可以申请复核;但是,如有其他情况不能证明确实存在问题时应提交上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理意见。 在《公安机关关于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提交上一级公安厅或者检察院。
对涉嫌犯前款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伞、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案子退回公安局的处理
案子退回公安局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进行立案审查;有其他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诉或者阻碍侦查等情形发生后撤销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犯前款罪的,依照其规定从重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对犯前款罪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且经查清属实的。
2、“故意杀人”、“强奸”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正在接受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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