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股东大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董事会同意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可以召开的其他形式;3、应当有适当的方式,如:签字或盖公章等方式;4、在开场时,董事长和执行委员会不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者担任监事人的情形,可要求变更登记机关进行更正或者撤销其职务并提出书面说明;5、股东会上未能形成合同时发生的事项,不能改变原定事项,不得修改。 股东会上未形成合同时发生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其他合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