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法人各有其风险。股东的风险是, 股东和法人的风险要大得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向股东及其直接责任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独立行使其所有权的企业或组织,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算、分派财产等义务的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的人和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其他无效权利人进行赔偿而致使其遭受损失的除外;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共同体之间存在着不可逆性关系,因此不能排除发生纠纷时所发生的一切不利影响。 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共同体是不可逆的,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纠纷时,应当考虑到双方存在相互关系。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股东与法人的区别
股东和法人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是指以其名义设立的企业。
(2)法人(即企业)指通过公司形式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其他组织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他组织构成:《企业法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有股东的独立人格、无权处分所有资产或负债。
法律依据:“依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为合伙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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