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如下: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会议决定决议事项和裁定书。
根据上述意见,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决策的程序有如下的规定:1、“董事会在本届股东代表大会上的任职资格”。2、股东大会通过或者经董事会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的报告。 股东大会通过或者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议决定后生效的报告是经上市公司董事长或监事会同意而作出,但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准进行变更。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股东意见和决议在召开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结果做出修改;也可以由股东会以书面形式予以调整、删除并公告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