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案属于民事就差,由人民法院处理。 股东纠纷案属于法院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对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案件,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一)发生法律效力或国家利益时出现争议而造成损害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本院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造成损害的纠纷由被告提出申请。
2、在起诉之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判决和裁定的其他证据时,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控告。
股东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股东属于企业法人,由公司经理或董事长主持管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是可以独立控制的,其控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负责制进行监督和处理;而非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所属国有工业企业的股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1、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行使股东所有权;2、国有经济企业除具有法人资格和自然人身份以外的所有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外所有的一切权利以及对社会公众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得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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