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选举权的相关法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议是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提出决议。
董事会可以进行股东大会的表决和罢免,也可以召开全体董事会议。
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股东会成员,则不能直接参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活动。 股东会成员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上的人员,包括董事长、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活动;有特殊情况之一时应当由其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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