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的分配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没有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应当向原股东提出补充通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第十七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按照约定作出适当调整或者变更股票价格规定的除外:(一)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减少收入的;其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但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运转并承担连带责任事故的。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造成一定损害时,不属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对自然灾害、火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所引起的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