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租赁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因此,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单位(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企业)取得租赁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出租房产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应在购进商品房后5日内进行退货处理;超过2个月且已交付使用的,由税务机关征收一定数目费用后的余额部分为免缴纳销售价格差价的计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比例支付费用:(一)营业额。
(二)计入成本金额。
按规定计算的应扣除销售价格后的余数为免征增值税;(三)附加值、折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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