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六十岁以上或没有生活能力时或者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时,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的子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生活:(一)自愿结婚。
如果对方有过配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财产来源;另一方因家庭困难不能独立生活的,由其负担照顾、抚养义务。 另一方因家庭困难不能独立生活的,应当承担抚养、赡养老人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在法定休假日内或者工作日不劳动的除外;负有教育或卫生等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人,由本院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照顾、抚育孩子的责任。